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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21994********,汉族,初中三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镇**村**屯。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8比亚迪小型轿车,在海伦市东边水库大坝上由北向南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东侧沟内,造成副驾驶乘车人司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司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等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大脑水肿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死亡。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3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海伦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CT诊断报告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海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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