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7年9月7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0907222521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县小北河镇杏树坨村4-129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辽KGD489辽K****9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县小北河镇杏树坨村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纪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系肺损伤,肝脾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韩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欢欢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