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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住沈阳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16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辽******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库盘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库盘线170公里加380米处时,因超速驾驶、违规超车,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辽******号“夏利”牌轿车相撞,致于某某受伤后,韩某某逃离现场。后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查询结果、驾驶资格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委托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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