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7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蒙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少敦艾勒嘎查乌汉小组幼儿园前时,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即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韩某某驾驶的车辆损毁。2020年10月27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查询、提取证据清单、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双某某、岳某某、代某某、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沈阳市汽车学校司法鉴定司法所鉴定文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案发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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