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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9008183065,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4日到2019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09时30分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翡翠2期小区院内路段,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辽C****7号黑色丰田牌轿车倒车时将步行的被害人石某某撞倒,造成石某某受伤住院,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在患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及急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双上肢等处外伤后继发的肺动脉(分支)血栓栓塞等加重心肺功能障碍,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是其死亡诱因;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过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峰
    徐  祯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韩玉芳,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9008183065,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童家店村河北组2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翡翠明珠小区2期4-2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玉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4日到2019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09时30分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翡翠2期小区院内路段,被告人韩玉芳驾驶辽CZW107号黑色丰田牌轿车倒车时将步行的被害人石成香撞倒,造成石成香受伤住院,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成香在患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及急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双上肢等处外伤后继发的肺动脉(分支)血栓栓塞等加重心肺功能障碍,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是其死亡诱因;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玉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成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过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广坤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成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玉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玉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峰

徐  祯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玉芳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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