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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盂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5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晋C*****比亚迪小型轿车,在省道214线(石阳线)122KM+100M路段,与行人闫春明接触肇事,致闫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报警、协助抢救受害人,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建军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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