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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41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芸,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0时41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天宝路东侧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花和佳苑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韩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韩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入院抢救费用450元,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元。

2020年7月1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8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安全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宣告前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婷婷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附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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