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乡**村**组**号,居住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社区**栋**单元**楼。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川CV****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鹅儿沟方向沿盐马路往贡井老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贡井区盐马路平桥附近人行横道路段时,与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何某甲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何某甲被送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抓获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官:

检察官助理:熊维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