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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7〕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路虎牌越野车,沿周某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处时,撞在路南的行道树上,致车内乘员路某某当场死亡,魏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魏某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路某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某、魏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路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韩亮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之规定,致二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院印)

2017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881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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