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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周某某**镇政府环卫所开垃圾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沿周某某小方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庆淄路路口往东左转弯时(未启亮左转向灯),其车右前部与沿庆淄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骑行的无号平河牌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致张克明受伤,两车受损,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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