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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0********,汉族,高中文化,吉林长久专用车员工,现住吉林市丰某某**新居**-**-**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9时24分许,韩某某驾驶吉B****1号森雅牌小型车,沿吉林市丰某某滨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中海紫御东郡北门处时,将由北向南通过滨江东路的行人卫某某、柳某某撞伤,卫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柳某某住院救治。2019年5月16日经司法鉴定,卫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休克死亡。2019年6月12日经吉林市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事故科认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忽视瞭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车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通过路段未避让,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卫某某、柳某某横过道路未能确保安全,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韩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卫某某、柳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事故概况、事故纪实、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户口本复印件、吉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病情介绍书;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某某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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