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恒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86********,汉族,中专文化,梨树**站职工,住鸡西市梨树区**家园**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名居**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直属分局执行。2019年9月5日经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6时34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其朋友左某某所有的蒙G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4公里+277米处时因躲避路边行人驶入对向车道,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车辆时与对向宋某甲驾驶的黑GU****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甲所驾车辆乘车人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宋某乙、钟某某、宋某丙受伤,韩某某及其所驾车辆乘车人赵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撞损。经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恒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宋某甲符合生前运动中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胸腹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钟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宋某丙损伤属轻伤一级;于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侦查,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尸体火化申请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等;2、证人左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鸡西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如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林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