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11日9时许,在乡间路抚宁区台营镇麻姑营城里村北,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C*****号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遇鹿某某驾驶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损坏,鹿某某受伤,韩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当日,被告人韩某某将肇事车辆卖掉,该车己被拆解。经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鹿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牛某甲、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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