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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21975********,汉族,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号,住本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8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藁城区新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庄合道口南侧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9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李某某家庭成员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石家庄市鹿泉市**镇**村**大街**巷**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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