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村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广场北侧时将被害人郭某甲撞倒,造成车辆损坏,郭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韩某某负全部责任,郭某甲无责任。现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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