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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某某农民。2020年1月15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冀F*****三轮汽车沿满新街自北向南行驶至满新街3公里5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韩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韩某甲受伤,后韩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韩某甲驾车逃逸。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韩某甲不承担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韩某甲一次性赔偿韩某甲近亲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0元。韩某甲近亲属对韩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韩某甲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6.监控录像、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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