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9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无业。2016年6月1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鲁******号(挂车号牌为鲁*****挂)半挂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龙岗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适遇被害人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黄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徐某某伤(经法医学临时鉴定徐某某已构成重伤)。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韩某某查询信息、复核受理通知书等书证;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视听资料;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5、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6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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