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号轻型货车,沿S1济聊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收费站东附近时,与黄某某驾驶的鲁******号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冀******号轻型货车乘车人丁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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