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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路口**居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通辽L2****号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镇乌**小区门前油路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杨某甲相撞,造成杨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6日,杨某甲经扎鲁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 年11月7日,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19】机检第M104号文书鉴定,韩某某驾驶的通辽L2****号三轮电动车是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当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9】第7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韩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候。2019年11月11日,韩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及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送达回执、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580号检验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19】机检第M104号机动车性能检验鉴定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6月 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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