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新大洲本田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49公里+600米路段时,车辆与同向前方行人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与韩某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0日向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向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与行人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后治疗无效死亡,经克什克腾旗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向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崔晓芹
检察官助理:杨玉莲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谅解协议、收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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