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住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浙******小型面包车,沿临泉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彭某某驾驶的搭载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孙某甲受伤,孙某甲于2020年7月16日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平舆县**镇**村委**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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