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0********,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SW7960号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沿莱芜区方寨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行至6KM+100M(羊里镇代家庄村路口东路段)处时,将步行的彭某某(女,殁年59岁)撞倒致伤,彭某某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经鉴定,彭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鉴定书等;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96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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