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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3291993********,汉族,初中,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号2015年5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麟游县公安局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10分许,韩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在麟游县**镇**村**组**搬迁点道路上倒车时将袁某某撞倒,车辆左后轮碾压在袁某某头部,致袁某某受伤,经麟游县**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死亡一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麟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袁某乙、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武刚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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