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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粤K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小区路段时,碰撞因醉酒在人行道上躺卧的陈某某(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9mg/100ml),后张某某驾驶粤K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再与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交警一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430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卷,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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