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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在**村北沿蠡县**路由南向北行使时,撞上前方孙某某停放的冀B*****重型自卸货车,致双方车辆受损,韩某某受伤,冀F*****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振中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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