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0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栗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林某某、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解某某、解某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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