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4时38分,韩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沿冠县城区冉子路(原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路口,与对行左转弯安某某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后起火燃烧,致使安某某死亡,变压器损坏、路边绿化、路灯、交通信号灯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安某某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烧死,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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