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号小客车行驶至迁安市***镇*****美容美发门口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汤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汤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迁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材料、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2、证人安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事故发生时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清秀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迁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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