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苏CH****、苏C****号牌挂重型半挂车沿东海县横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温泉镇横沟街瑞安路北侧,遇朱某甲驾驶苏GFF****号牌电动自行车前方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朱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拨打110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连**司鉴中心[2020]微痕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华奎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7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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