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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多次买卖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等证件,后通过快递发送给外地的客户获取差价利润。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韩某某让薛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带其一起到临沭县**村快递驿站门口,欲将伪造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邮寄到买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扣韩某某持有的伪造的行驶证2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伪造的身份证1张、伪造的驾驶证15本、车辆临时号牌20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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