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灯塔市**镇**村,捕前住灯塔市**镇**村**组**号。2018年3月14日被抓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祁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镇,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贝某甲,曾用名贝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街,现住辽阳市文某某**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灯塔市**镇**村,现住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街,现住辽阳市文某某**村**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灯塔市**街道**村**号,现住灯塔市**号**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贝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4日、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26日-8月24日,10月8日-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自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29日,9月25日-10月9日, 12月7日至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与张某戌(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处男女朋友事情产生矛盾。2018年1月14日17时许,张某戌通过QQ联系韩某某,两人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辽阳市东京陵见面,韩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未到案)四人到辽阳市文某某庆阳街道东京陵,张某戌纠集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贝某甲、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王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庆阳街道四区居民楼外路上双方互殴,韩某某一方被张某戌一方打倒,后双方离开。次日韩某某又通过QQ联系张某戌,想约定时间、地点再打一架,二人约定2018年1月20日晚上在东京陵斗殴。
2018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张某戌各自纠集多人到辽阳市文某某庆阳街道辽阳市第五中学转盘附近斗殴,韩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齐某某、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二十余人,韩某某将事先购买的10根钢管发放给参与斗殴人员,齐某某发放口罩,参与斗殴人员另持刀、棒子。张某戌纠集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贝某甲、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张某戊(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赵某某等人,张某戌一方张某戊、贝某甲等人持塑料管、钢管等凶器。双方见面后韩某某一伙中打头的一名男子(未到案)持刀吓唬张某戌、李某甲、张某戊等人,张某戌、张某戊等人被吓跑,随后韩某某等人追打张某戌、张某戊等人,其中张某戊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被韩某某、齐某某等人抓住,韩某某、齐某某等人用刀、钢管等将张某戊打伤,后双方听到有人报警相继离开,张某戊入院诊治。经辽阳市文某某小屯镇中心卫生院诊断:******。2018年3月5日,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戊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齐某某在学校被公安机关带回,被告人贝某甲、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病历、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乙、张某己、张某庚、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贝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同案犯张某戌、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屈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张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齐某某、贝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聚众斗殴,韩某某、齐某某、贝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韩某某、齐某某、贝某甲持械聚众斗殴,韩某某系首要分子,齐某某、贝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洋
侯立志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贝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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