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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畜场**分场。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小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分别受张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非法装运原油。同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黑B****7银灰色别克商务车窜至大庆市红岗区采油四厂萨大路西侧、三区一排路至三区二排路往西约1公里处的树林内(囤油点附近)藏匿等待装油。次日4时许,张某某驾驶别克商务车将马某某和韩某某送至萨大路西侧1公里、三区二排路南侧100米处的囤油点。随后,韩某某与其他三名工人(另案处理)负责往黑B****2货车上装原油,马某某和张某某负责驾驶别克商务车在囤油点附近遛道。原油装车后,油车司机(另案处理)负责驾驶黑B****2货车拉运原油,张某某、韩某某、马某某负责驾驶黑B****7别克商务车押车。当上述车辆行驶至大齐高速距齐齐哈尔市收费站3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涉案人员四散逃跑。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韩某某,并在黑B****2货车内起获原油4.82吨,价值人民币14,485.98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建筑安装分公司污油回收站。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子秤过秤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原油价值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车辆信息、车辆情况说明、车辆相关材料、抓逃说明、户籍证明、党群关系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原油检测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辨认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装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坦白、酌定量刑情节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坦白、酌定量刑情节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昊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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