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临沂**学校公寓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韩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2009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8万元,2014年1月20日服刑完毕后出狱。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韩某某向王某某、左某甲、左某乙等人发放高利贷,在强索上述包含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纠集韩某甲等人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和韩某甲驾车将王某某拉至莒南县陡山镇一饭店内,后来在饭店包间内伙同他人对王某某辱骂、殴打,逼迫其偿还债务。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韩某某和韩某甲驾车将王某某拉至岚山区中楼镇鸡山沟小学东侧山下空地,对王某某威胁、辱骂、拳打脚踢,后又用树枝进行殴打,逼迫其偿还债务。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韩某某和韩某甲驾车将王某某拉至莒南县车站南侧的物流公司内,对王某某以扇耳光,用牛皮信封扇脸等方式,逼迫王某某偿还债务。后王某某亲属报警,韩某某、韩某甲将王某某送到公安机关。
4.2019年1月份的一天,韩某某和韩某甲驾车将左某甲从家中拉至莒南县大店镇峰山前村西侧山下空地,对左某甲以威胁、辱骂、拳打脚踢,后又用木棍殴打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
5.201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韩某某和韩某甲、刘某某驾车至岚山区**楼镇**村左某甲家门口,在刘某某驾驶的宝马车上,韩某甲以扇耳光的方式对左某甲进行殴打,逼迫其偿还债务。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韩某某和韩某甲到岚山区**楼镇**村左某乙家中,对左某乙辱骂、威胁、扇耳光,逼迫其偿还债务。
7.、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韩某某和韩某甲到岚山区**楼镇**村左某乙家中,对左某乙辱骂、用剪刀威胁、用拳头殴打,逼迫左某乙偿还债务。后左某乙报警,韩某某、韩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为了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各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检察官助理:许艳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五莲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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