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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陈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社区***第****户,住东莞市**镇**市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3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衡山县**镇**道**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初徕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7年3月开始接收苏某某、陈某乙、邓某某等人所报“地下六合彩”赌博的“飞单”(即先报码单不付款,出奖后再结算),陈某甲最初通过微信或手机短信等途径再以“飞单”的形式报给上线肖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2月份起,陈某甲又将收取的部分“地下六合彩”码单(以下“地下六合彩”码单简称码单)以“飞单”报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将陈某甲的报单,连同杨某某、刘某己、谢某某等人所报“飞单”,再次以“飞单”形式报给刘某甲、罗某某(均另案处理)。2019年5月,因陈某甲接收符某某所报“飞单”数额大,周某某、肖某某表示不能全部收下,于是陈某甲通过苏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同意接收陈某甲从他人处接收的码单。此后,陈某甲便将收取他人数额较大“飞单”报予韩某某,韩某某接收后按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自行兑付。与此同时,陈某甲另将接收的部分码单以“飞单”形式报予肖某某、周某某及彭某甲、宋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其中,韩某某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应收陈某甲码单金额达480351元,实际已收337351元,另有14.3万元因陈某甲收取“飞单”的报单人符某某死亡未收取到位,韩某某先后兑付给陈某甲共169870元。周某某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应收陈某甲码单金额达107127元,实际收取97127元,另有1万元因陈某甲收取“飞单”的报单人符某某死亡未收取到位,此外周某某还收取刘某己等4人码单额共83442元,周某某根据上线刘某甲等人返还的中奖金额,兑付给陈某甲共163165元,兑付给刘某己等4人共58267元。肖某某、彭某甲、宋某某、刘某乙等人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应收陈某甲码单金额737030元,实际收取627030元,另有11万元因陈某甲收取“飞单”的报单人符某某死亡未收取到位,开奖后肖某某、彭某甲、宋某某、刘某乙兑付给陈某甲共413735元。陈某甲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应收符某某等16人共1040366元,实际收取792366元,另有24.8万元因陈某甲收取“飞单”的报单人符某某死亡未收取到位;陈某甲根据上线韩某某、周某某等人返还的中奖金额,先后兑付给符某某等16人共561432元。韩某某作为“庄家”获利10万余元;陈某甲、周某某通过给上线报单,分别从上线处按约定比例获取“返利”2万余元、8千余元。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参与“地下六合彩”赌资达507221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地下六合彩”赌资达1975278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地下六合彩”赌资达411001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东莞市**镇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村被民警抓获。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退缴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及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检查、辨认等笔录;3.电子数据;4.证人刘某甲、罗某某、苏某某、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陈某丁、刘某乙、姚某某、文某甲、丁某某、张某某、谭某甲、刘某丙、唐某某、谭某乙、许某某、文某乙、阳某某、刘某丁、邓某某、刘某戊、陈某乙、陈某戊、杨某某、谭某丙、彭某甲、肖某某、旷某某、彭某乙、刘某己、李某某、谢某某、谭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与陈某甲共同犯罪中,韩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韩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韩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间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间处刑,并处罚金,若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江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陈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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