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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陆某甲等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手机店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3********,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国际广场**幢**室。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东风日产**4S店员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陆某甲、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陆某甲、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人员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陆某甲、赵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陆某甲安排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8****小型汽车、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牌号为苏MC****小型汽车,故意制造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明知陆某乙、顾某某(均另案处理)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而将自己牌号为苏MW****小型汽车出借给陆、顾使用,骗取经营地在本市鼓楼区**大街**号**栋**层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400元。

2020年4月被害单位报案,民警在江苏省靖江市抓获被告人韩某某、陆某甲、赵某某,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退赔证明、理赔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陆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陆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骗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另伙同他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联系方式:1516102****(韩某某)、1333888****(陆某甲)、1732167****(赵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无查扣财产;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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