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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现住本市南开区**园**座**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现住本市北辰区**路**家园**(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津市分公司)**期间,未经中国**天津市分公司授权,指使被告人门某某委托他人刻制印文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印章一枚,并将该印章加盖于天津**学院**班实习报告手册。经鉴定,上述印章印文与中国**天津市分公司提交的样本上留有的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经中国**天津市分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将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传唤到案。现伪造的公司印章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代理合同、中国**天津市分公司公章印模、天津**学院**班实习报告手册、支付宝交易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4、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利雁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门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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