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淮*乡*韩某某*村,因1995年**月**日得罪,于2018年14127231995********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郑某甲护人和认1996年**月**日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4127271996********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9日、8月23日退查重报;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韩某某1郑某甲告人韩某某、郑某甲明知从银行卡上取现的25000元系犯罪所得,仍然帮助套现,共非法获利约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河南省周口市**名叫“老李”的男子(姓名不详),经“老李”介绍,韩某某又结识了韩航舟(在逃)。“老李”、韩航舟要韩某某帮他们把银行卡内的资金取现,他们按取现整数的百分之十提成给韩某某,要韩某某再找一个可靠的人负责出面到银行ATM机上去取现,并交代取现的时候戴好韩某某伪郑某甲己,如果被公安机关抓获,要自己一个人担着,不能将他们两个供出来。2018年8月,韩某某找到被告人郑某甲,韩某韩某某现,按河南省周口市**取款整数的百分之六的提成给郑某甲。
201韩某某1月9日上午,华某某章华镇居民刘某甲被韩某某绍工程、购买军用物资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64万元,刘被骗韩某某资金韩某某户62218710000********(开户名:吴希云,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当日,该笔资金又通过吴希云的帐户相继转入账韩某某郑某甲韩某某郑某甲62170024600********(开户郑某甲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该帐户又将资金于当刘某甲多次转入其他账户,经查实,转入中原银行账户刘某甲6236宏)共计25000元、郑62218710000********州银行账户62353100010********62170024600********航舟将上述账号的银行卡交给韩某某要其取款,韩某某又将银行卡交给郑某甲去取款,11月9日某某(作62366022********案时未满16周岁)戴口罩后开车来到银行ATM机上取现,共62353100010********计取现25000元(其中62362**韩某某*****共韩某某计取款1000郑某甲郑某甲35王某某3100010********卡上共计河南周口市郸城县**镇郑某甲将取现出的现金交给了韩某某。
201862366022********郑某甲的协助下将韩某实623531000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郑某甲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韩某某常口信息、资金流向图、银行流水、微信截郑某甲证;
2.韩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王某某,刘某甲客刘某乙,郑某乙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韩某某控郑某甲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郑某甲明知帮助套现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韩某某罪郑某甲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甲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韩某某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郑某甲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并韩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郑某甲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19年9月23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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