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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118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琪、余泉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升阳,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绍兴**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公司”)分别于2015年、2018年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甲。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公司担任生产科员。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寿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赵某某、寿某某通知韩某某下单采购纸板,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ERP系统内以低材质纸板下单。订单同步至生产管理系统等待生产之时,韩某某再登录生产管理系统,通过修改纸板材质参数,使得生产车间按照高材质纸板生产,最终发货给被告人寿某某、赵某某。该两人收到纸板货物后,以ERP系统内低材质纸板价格与**公司结算并支付货款,从中获取差额价款,造成**公司应得收益损失。事后,被告人寿某某、赵某某分别将非法占有钱款以微信转账形式分成给被告人韩某某。

现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寿某某累计非法侵占至少54余万元;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累计非法侵占至少41余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已退赔赃款合计155.7558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工资单、人员月缴费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收条、汇款凭证、谅解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丁某某、洪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提取、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被告人赵某某人物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数据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寿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被告人韩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红

                              检察官助理  于宝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寿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联系方式:韩某某1367689****、寿某某1356752****、赵某某1360685****;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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