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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赵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3000元。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庄**楼**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夏天,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伙同曲某某、曲某甲、张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文源名居东区一门面房地下室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2.2016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曲某某、曲某甲、杜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安钢大道与黑水河路交叉口铁道北侧废品站内用探杆探墓。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3.2015年或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王裕口村南二巷101号院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地点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此次盗掘行为对古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曲某某、曲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文物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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