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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费某某等盗窃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窜至山阳县**街办**社区李某某房前,盗窃老石槽一个。2020年6月28日,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老石槽为民国时期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物品老石槽一个已返还给受害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盗窃一般文物老石槽一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上述被盗窃的石槽在大路边随意放置,家庭困难,平时生活也是以收废旧材料为主,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社会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拘役三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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