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货车黑D****2司机)使用被告人韩某某(货车黑D****2所有人)提供的虚假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和农机跨区作业证,驾驶货车(黑D****2)四次免费通过大庆市英歌高速收费站,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6,606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已全部退赃。
2020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至吉林省双辽市大兴服务区。当月4日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至内蒙古包头市铁路公安处临河车站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定管辖文件、机动车查询详单、查验信息记录表、车辆信息卡、情况说明、交接验收单、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认罪认罚承诺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全部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佳贺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韩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袁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