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现住河南省舞阳县**街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现住河南宁陵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镇**村**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现住江西上犹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现住河南通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陈某某、欧某某、梁某某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87元、骗取被害人欧某某52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860元。
2.2019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章某某、刘某乙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2506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800元。
3.2019年4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淄博市张店区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葛某某、王某甲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葛某某3570元及OPPO牌手机一部、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330元。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董某某谈恋爱,后编造需要路费、换手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4805元。
5.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乙谈恋爱,后编造需要看病、换手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2302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88.88元及价值1499元的OPPO手机一部。
6.2019年2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300元及198元零食大礼包一份。
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淄博市张店区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周某某、王某乙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娄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娄某某、刘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娄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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