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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肖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村委**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陈某某(已判决)、肖某甲(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达到控制平舆县民间唢呐歌舞演出市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吸收平舆县本地民间唢呐歌舞演出班班主,成立了名为“平舆县唢呐协会”的非法组织,由陈某某担任“会长”,肖某甲、杨某某担任“副会长”,杨某甲(已判决)担任“会计”,黄某某(已判决)、黄某甲等人担任“片长”,谢某某、高某某、许某某(已判决)等数十人为“协会会员”,结构紧密,人员固定。该“协会”成立后,陈某某、肖某甲多次组织“协会”成员在平舆县境内随意拦截外地到平舆县演出的民间唢呐演出团体和个人,并采取围堵、谩骂、威胁、恐吓、“罚款”、封杀甚至打砸等手段,对不服从该“协会”管理的外地民间唢呐演出团体和个人进行“处罚”,逼迫外地民间唢呐歌舞演出团体和个人服从该“协会”的“管理”,或是不敢再到平舆县境内演出,从而确立该“协会”在平舆县民间唢呐歌舞演出市场的“管理”地位,并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某、肖某甲为首、以黄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韩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民间演出市场的商业秩序和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当地群众和外来演出团体的合法权益。

1、2017年8月7日上午,陈某某、肖某甲带领被告人韩某某等 “平舆县唢呐协会”成员,在平舆县**乡**加油站拦截高某甲演出班演出人员及车辆,以高某甲演出班演出“违规”为由,将高某甲演出班演出人员及车辆围堵,不让高某甲演出班演出人员及车辆离开,并向高某甲索要“罚款”5000元,未果。

2、2017年8月7日下午,陈某某、肖某甲组织、带领被告人被告人韩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协会”成员30余人,打着“平舆县唢呐协会”的旗号,以张某某演出班到平舆县演出舞台上的演员超过5人、违反了“平舆县唢呐协会”规定为由,驾驶车辆在平舆县**镇**附近强行拦截张某某演出班车辆,倚仗人多势众将张某某演出班人员及车辆围堵,对张某某演出班“违规查处”,并以“违规罚款”为名,向张某某勒索现金5000元,威胁不“缴纳罚款”就不放张某某的人员和车辆离开,张某某迫于无奈,在和陈某某、肖某甲等人商量并得到陈某某、肖某甲等人同意后,向该组织“缴纳罚款”2000元,后才被放行得以离开。

3、2017年8月30日下午2点多,陈某某组织、带领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协会”成员数十人,打着“平舆县唢呐协会”的旗号,驾驶各类车辆20余辆,以冯某某演出班到平舆县演出舞台上演员超过5人、违反“平舆县唢呐协会”规定为由,在平舆县**乡南强行拦截冯某某演出团队车辆,对冯某某演出团队进行“违规查处”,并以“违规罚款”为名,向冯某某勒索现金5000元,冯某某向该“协会”成员说明自己没有“违规”,拒绝“缴纳罚款”,该“协会”成员倚仗人多势众,采取层层围堵的手段,将冯某某演出团队车辆和人员围困在原地长达一个多小时,期间该“协会”成员还对冯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攻击和谩骂等,企图通过上述手段逼迫冯某某就范,最后,冯某某的妻子杨某乙被逼无奈,被迫下跪赌咒发誓,以证清白,该“协会”成员仍不依不饶,陈某某等人看冯某某等人实在不肯就范,就威胁要对冯某某及其演员进行行业内的“封杀”,并威胁冯某某以后不得再到平舆县演出,之后,该“协会”成员在陈某某的带领下离开,勒索未果。之后陈某某、肖某甲等人又采取打电话威胁、谩骂等方式,对冯某某、杨某乙夫妇进行骚扰,并发出“封杀令”,对冯某某、杨某乙夫妇及其演员进行打击报复。

4、2017年9月14日,肖某甲带领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等数十名“平舆县唢呐协会”成员,在平舆县南**路口处将冯某某演出班演出人员及车辆拦截、围堵,威胁冯某某以后不准再到平舆县境内演出,直到冯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冯某某等人才得以离开。

5、2017年10月18日下午,肖某甲带领数名“协会”成员,打着“平舆县唢呐协会”的旗号,以许某甲演出班到平舆县演出收费低于“平舆县唢呐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了“平舆县唢呐协会”规定为由,驾驶车辆前往平舆县辛店乡崔庄村**庄准备对许某甲演出班进行“查处”,许某甲和其雇主霍某某得知后,因许某甲惧怕被“平舆县唢呐协会”“查处”,请求霍某某护送,霍某某同意,并驾驶许某甲舞台车护送许某甲等人离开,刚出村就被肖某甲等人拦截“查处”,后肖某甲与霍某某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许某甲等人趁机放弃舞台车逃离了**庄,肖某甲等人恼羞成怒,将情况通报至“协会”微信群,“会长”陈某某立刻通过微信强令该“协会”所有成员全部赶往**庄增援、造势,后被告人韩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协会”成员数十人,驾驶各类车辆数十辆,分批赶到**庄对许某甲的舞台车进行围堵长达数小时,期间黄某甲将许某甲舞台车的轮胎扎破,毁坏许某甲的舞台车,并倚仗人多势众在围堵现场大造声势,企图逼迫霍某某及其亲属示弱并放弃对许某甲等人的维护,不敢再干预该“协会”“查处”许某甲“违规”的行动,霍某某随即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未果,将肖某甲和霍某某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置,后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经协商签订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书后离开。下午5时许,肖某甲(已判决)等人为报复许某甲演出班,维护该“协会”的“面子”和“权威”,指使被告人黄某甲、肖亮亮等人负责对许某甲舞台车进行监视,其余“协会”成员待命。当晚8时许,许某甲将舞台车轮胎修好后准备离开**庄,因惧怕“平舆县唢呐协会”成员再次拦截报复,再次请求霍某某等人护送,霍某某随即和其儿子霍俊奎、亲属张国通一起护送许某甲舞台车离开**庄,被附近监视的黄某甲等人发现,黄某甲等人立即驾车尾随跟踪,并向该“协会”微信群内发送相关信息,当晚10时许,陈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指令,强令所有“协会”成员在平舆县射桥镇十字路口处集结,拦截、围堵许某甲舞台车,拦截成功后,该“协会”成员韩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数十人在肖某甲、杨某某的带领下,对许某甲舞台车及人员进行围堵、侮辱和谩骂,并对车上的许翠花、霍某某、徐某某、张国通等人实施殴打,霍某某随即报警,射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但该“协会”成员倚仗人多势众,对出警民警的劝告拒不理睬,继续围堵许某甲车辆,拒不放行,坚持要对许某甲进行“罚款”,并对出警民警进行语言攻击,后十字路派出所赶到现场增援处置,该“协会”成员才陆续撤离,许某甲等人及车辆才得以离开。之后,该“协会”为报复霍某某等人,同时展露该组织的强大势力,维护该“协会”在平舆县民间唢呐歌舞演出市场的“地位”和“威严”,在其行业内部发布“封杀令”,全面“封杀”**庄村,命令所有演出班和演员不得到**庄进行演出,致使**庄村从此无论婚丧嫁娶都请不到演出班和演员。另外,经鉴定,许某甲的车辆被损毁的价值为4516元,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2017年11月23日,陈某某组织、指挥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等“协会”成员,打着“平舆县唢呐协会”的旗号,以李某某、刘某某到平舆县演出没有给“平舆县唢呐协会”发送演出位置、违反“平舆县唢呐协会”规定为由,驾驶车辆在平舆县**镇南**庄西路口处强行堵截李某某演出班和刘某某演出班的车辆,对李某某演出班和刘某某演出班进行“违规查处”,并以“违规罚款”为名,向李某某勒索现金1000元,李某某向该“协会”成员说明自己发送了演出位置,没有违规,拒绝“缴纳罚款”,该“协会”成员对李某某的解释不予理睬,倚仗人多势众,将李某某、刘某某车辆围堵长达一个多小时,不准其人员和车辆离开,企图逼迫李某某就范,李某某被逼无奈,向其上蔡县同行王某某求助,在王某某的周旋和“认罚”的保证下,李某某、刘某某才被放行得以离开,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平舆县唢呐协会”“缴纳罚款”1000元。

7、2017年11月26日,陈某某、肖某甲组织、指挥被告人韩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等“协会”成员十几人,打着“平舆县唢呐协会”的旗号,以张某甲演出班到平舆县演出没有给“平舆县唢呐协会”发送演出位置、违反“平舆县唢呐协会”规定为由,驾驶车辆追赶张某甲演出班车辆,后在新蔡县**镇**庄村附近将张某甲演出班车辆强行拦截,对张某甲演出班进行“违规查处”,并以“违规罚款”为名,向张某甲勒索现金1000元,张某甲拒绝“缴纳罚款”,该“协会”成员倚仗人多势众,采取围堵不让张某甲人员车辆离开、并声称要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逼迫张某甲就范,张某甲最后被逼无奈,向该“协会”成员“缴纳”1000元“罚款”才被放行得以离开。此后,张某甲因惧怕“平舆县唢呐协会”的拦截、围堵和“查处”,不敢再到平舆县演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活动,多次参与拦截外地演出团体车辆,以不遵守“协会”规定为由强行索要他人钱财,任意损毁他人演出车辆,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峰峰

201996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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