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排**号,捕前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室,群众。1980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后因逃跑、盗窃被延长劳动教养至一年八个月。1983年8月29日因抢劫罪被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5年8月9日被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1987年11月2日因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9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排**号,捕前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栋**单元**号,群众。1980年7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10月2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集团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6年3月6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纪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8年8月5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纪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口角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韩某某伙同纪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虹光街**饺子店内,二人使用酒瓶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打伤,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后,二人又对被害人李某某身体拳打脚踢致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20年2月6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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