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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捕前住滨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11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3日,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望都注册成立了望都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23日王某某安排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韩某某根据王某某安排负责装修办公场所和招收员工,并组织公司员工采用虚假宣传、高息利诱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韩某某用所吸收存款对外开展借款业务。2015年5月份,望都**有限公司接收了望都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样开展非法吸收存款业务。根据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公司及其相关联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31.96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2215.3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望都县**有限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员工采用虚假宣传、高息利诱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胜

2017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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