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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工地**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组团**号**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场**栋**房间里,以1100元价格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刘某某、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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