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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北村村委会一组***号,现住址: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北村村委会一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洪恩乡家庄村委会王牤牛村二组***号,现住址:河南省柘城县洪恩乡家庄村委会王牤牛村二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3********,高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临时寄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8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0********,高中毕业,个体,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蔡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王**、范*、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张**(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商丘睢阳区开设赌场,组织过多场赌博。该赌博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由张**统一指挥,负责联系安排好赌博场地,再由专门人员负责拉送赌具、接送参与赌博人员、负责赌场内外警戒放哨、负责在赌场维持秩,专人负责管理水箱、负责赌债转帐收款,看管欠赌债不能还款人员、组织多人在赌场配合赌博和放高利贷等。赌博采用推牌九的形式,每次下注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赢家每次交赌场组织者水箱赢款金额的5%至10%,高利贷按5%收取利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张**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等地开设赌场约60多次,参赌人员近百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韩**、王**在2019年5月份多次在张**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范*自2017年8、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明知其所办理的POS机为范*(另案处理)借用后用于赌场内的参赌人员刷卡套现,而帮助范*转帐取现。同时,帮助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内和往赌场内送所需物品,从中获取报酬。被告人蔡**自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为索要张**欠其的债务,与他人一起在张**开设的赌场内充当赌博配手,并领取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王**、范*、蔡**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王**、范*、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王**、范*、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被告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王**、范*、蔡**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236393123、15936926835、15096653603、1384965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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