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关**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金城街道办事处**段**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关**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杞县交通运输局路管所职工韩某某、王某某伙同五里河镇政府下岗人员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三人利用在杞县交通运输局杞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上班的优势,以私自上路查处货车来罚款,所得罚款三人均分;2019年元月份至2019年三月中旬,作案二十六起,获得赃款76859元。
1、2019年1月3日凌晨零时左右,在106国道河南省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李某某、熊某某的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李某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了熊某某500元钱。
2.2019年1月4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杨娃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杨某某的货车私自改装油箱为由,骗取了杨某某2000元钱。
3. 2019年1月11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村北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王某甲驾驶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王某甲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了王某甲2200元钱。
4. 2019年1月17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南端,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宋某某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宋某某的货车超重、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了宋某某2500元钱。
5.2019年1月18日1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北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冯某某驾驶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冯某某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超重为由,骗取了冯某某1500元钱。
6. 2019年1月19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省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旁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附近,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陈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陈某某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陈某某2000元钱。
7. 2019年1月20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褚某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褚某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运了一个液化气瓶为由,骗取了褚某某5500元钱。
8. 2019年1月21日1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北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曹某某驾驶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曹某某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曹某某3000元钱。
9. 2019年1月23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冯某某驾驶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冯某某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冯某某2000元钱。
10. 2019年1月25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曹某某驾驶的货车拦停,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段,以曹某某驾驶的货车超吨、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曹某某4000元钱。
11. 2019年1月29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向南500米左右处,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刘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刘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刘某某驾驶的货车超吨、驾照在实习期为由,骗取了刘某某1860元钱。
12. 2019年2月1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200米左右,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董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董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董某某驾驶的货车超高超宽、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董某某3000元钱。
13.2019年2月24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附近,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毕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毕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毕某某驾驶的货车改装了油箱为由,骗取了毕某某5000元钱。
14.2019年2月25日1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向南五、六百米,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马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马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马某某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马某某2800元钱。
15.2019年2月27日1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巴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巴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巴某某驾驶的货车超高超吨为由,骗取了巴某某5999元。
16. 2019年2月28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南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吕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吕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吕某某驾驶的货车没带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了吕某某2000元钱。
17. 2019年2月28日1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附近,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任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任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任某某驾驶的货车油箱水箱改装为由,骗取了任某某3000元钱。
18. 2019年3月1日1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旁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附近,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谢某某驾驶的车辆拦下,并将车和人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谢某某驾驶的车辆超宽为由,骗取了谢某某2800元钱。
19. 2019年3月2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1公里处,韩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王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王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王某某驾驶的货车非法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王某某3300元钱。
20.2019年3月2日22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段,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吕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吕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吕某某驾驶的货车涉嫌违章为由,骗取了吕某某1700元钱。
21.2019年3月5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附近,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拦下,并将车和杨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涉嫌违章为由,骗取了杨某某2000元钱。
22.2019年3月12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向南几百米左右,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李某某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李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李某某驶的货车加装了淋水器、超重为由,骗取了李某某4000元钱。
23.2019年3月14日0时许,在106国道河南省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附近,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张某某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张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依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加装了淋水器为由,骗取了张某某4000元钱。
24.2019年内3月14日2时许,在106国道河南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向南700米左右,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桂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桂某某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桂某某驾驶的货车超吨为由,骗取了桂某某2000元钱。
25. 2019年3月14日23时许,在106国道河南省杞县柿园乡毛楼村段高速桥下,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陈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其人和货车带至106国道毛楼村北段的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依陈某某驾驶的货车加装淋水器为由,骗取了陈某某4200元钱。
26.2019年3月15日23时左右,在106国道河南杞县东环路杞县恒康医院南边,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将武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将货车和武宗辉带至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北侧,以武某某驾驶的货车加装淋水器为由,骗取了武某某4000元钱。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彩芳
孟宪玮
2019年10月2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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