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武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9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9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5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5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单元**号。因吸毒,于1996年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武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凯旋国际KTV门前路边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并互殴。其后,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武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将王某乙打伤。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韩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韩某某、武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武某某、王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90139****,保证人王某丙,联系方式-1590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