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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未检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8********,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以上二人为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谭某某(另案处理)、“肥某某”等十余名男青年,为帮“肥某某”对有矛盾的男青年“猪某某”进行报复,聚集在茂名市茂南区**楼盘下,“肥某某”对在场人员分发多把刀棍后,上述人员驾驶约七辆摩托车在茂名市市区光华路、油城路等主要路段寻找“猪某某”。约一小时后在油城四路明湖转盘发现“猪某某”方的三辆摩托车,韩某某、梁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肥某某”等人持刀棍驾乘摩托车以最高约90时速追赶对方,期间闯红灯、逆行和喧哗,直追至茂南区河西实验中学附近。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该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韩某某案发时手持一把金属大刀搭乘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追赶对方,手挥大刀喝令对方停车;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手持一个灭火器搭乘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追赶对方。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追逐他人、持凶器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17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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